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046號債權人 楊忠群 債權人 李權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富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兩筆債權各自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三、表明二張本票是否已依法提示(否則請釋明其他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