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810號債權人 鍾寶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江月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依據(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