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1號聲明人 劉丁文
劉怡君 前列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氏 金戀前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鴻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等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 詹蔡矧 等人為被繼承人 詹蓮茂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9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詹蓮茂於101年11月19日死亡,聲明人劉丁文、劉怡君係法定第一順序代位繼承人 劉政緯 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詹益洲詹益冠詹益池林詹幸 等人,被繼承人之長女劉詹英蘭(101年7月24日歿)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仍有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劉政都劉宗翰 代位繼承,而上開繼承人中,除林詹幸、劉政都、劉宗翰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詹益洲、詹益冠、詹益池未為拋棄繼承,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張詹益洲、詹益冠、詹益池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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