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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