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反訴原告未提出其民國96年11月16日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或其他證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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