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鄭建忠於民國112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玩家網路休閒館」,因不滿告訴人 詹宗霖 在館內講電話太大聲,竟尾隨告訴人至室外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部等處,致其受有鼻樑、嘴角等處破皮流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本件告訴人詹宗霖告訴被告鄭建忠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既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依上說明,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