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陳士原 被告 黃瀚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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