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抗告人 羅遠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