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冠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延滯息新臺幣4,119元、利息新臺幣835元部分,其計算利率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逾期仍未陳明,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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