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部分,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