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12號聲請人 関修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関修(日本國籍、日本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住臺北市○○○街○○巷○○號6樓)為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 関修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関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6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余富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