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27號聲請人 劉韋廷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理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寵物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寵物達人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寵物達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寵物達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選任理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格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理格公司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理格公司為寵物達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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