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壯遠 即山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完結山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山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稅務核定業務尚待國稅局核定中,無法於原定清算期限內完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2號呈報清算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9年3月11日完結山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