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甲○○
乙○○○丙○○戊○○丁○○庚○○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原告甲○○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19,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6,0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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