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徐孟緹 被告 龔忠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龔忠桓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