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7號
107年度聲字第2493號107年度聲字第2554號107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嘉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共4份所載。
二、被告因涉犯詐欺、竊盜等罪嫌,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提起公訴,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述及扣案物可佐,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且依檢察官起訴事實,被告於短時間內犯下多次竊盜犯行,核其前科紀錄表,復有多次竊盜前科,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7年8月9日依法對被告踐行訊問程序後,裁定自107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竊盜等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4月、7月、4月、5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於107年9月18日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是被告既經發監執行,現已非羈押中人犯,本院自無停止羈押之可言。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