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資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被上訴人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汶涓 訴訟代理人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於上訴人起訴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變更為蘇汶娟,並由被上訴人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許其承受並續行訴訟,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部分: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略以: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之霧峰整建工
程,其中:一、結構體工程部分之總價,依標價清單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00元;二、裝修工程部分,施作數量採實作實算,其總價依標價清單所載為34萬8000元,以上二項工程總價概約100萬元,兩造並因此於105年8月26日簽訂霧峰整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惟工作完成後,就上開一、結構體工程部分,加上另項「屋頂機械粉光」並扣除「1:2水泥粉刷」部分,於105年9月6日提出第一次請款金額為65萬1000元(詳見附表二所載);嗣其於105年11月21日再就其已實際施作之泥作工程部分提出第二次請款36萬5808元(詳見附表三所載),合計兩次請款金額101萬6808元(即651000+365808=0000000),另加上點工費用1萬1250元為102萬8058元,減去被上訴人已支付之報酬75萬元,尚餘27萬8058元未給付,本件上訴人就上開餘款部分僅請求27萬元,惟迭經催討,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應給付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於本院另補稱略以:
⒈兩造間就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請款及項目,說明如下:
①結構工程(採總價承攬):金額為65萬1000元,已扣除樓梯尚未粉刷部分金額7000元。
②裝修工程(即水泥粉刷、廚房浴廁牆面磁貼)(採實作實算):金額為36萬5808元。
③泥作粉刷:退場前被上訴人指示全面檢修,兩造同意採泥作點工計價,金額1萬1250元。
④被上訴人於105年8月26日簽約日預先匯款30萬元、105
年10月3日給付30萬元現金、105年10月19日再匯款15萬元,合計75萬元。
⑤以上合計:尚欠27萬8058元(即651000+365808+0000
0-000000-000000-000000=278058)。然上訴人依照與被上訴人間於協調會之請求,僅催討27萬元。
⒉其次,上訴人於105年9月6日第一次請款所提出之請款內
容詳如附表一所載(即原審卷一第84頁),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之施工工項係依據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標價清單表(見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所示:「二、裝修工程(以下施作數量採實作實算):⒉廁所牆面貼壁磚、⒋新作1/2B磚牆、⒌屋頂機械粉光、⒍水泥砂漿粉刷(1:2.1:3粉刷同價)」等項目,亦即對應附表三(即原審卷一第82頁)之請款單明細表所列之「泥作工程:⒈砌磚、⒈1:3水泥粉刷、⒉浴廁、廚壁磚」等項,至於「⒊楣樑、⒋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置)」等工項則係追加工程部分,不包含在原系爭霧峰整建工程合約之裝修工程範圍(見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
⒊至於,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提兩次請款單,皆在被上訴
人所給付之75萬元工程款內云云,惟查,以時間點觀之,被上訴人於105年10月19日止,業已給付被上訴人75萬元,則被上訴人不可能預知上訴人於105年11月21日按實際進度第二次請款之金額究為多少,是被上訴人辯稱就上訴人已施作所有工程部分之工程款已付清云云,顯不合理。
故被上訴人迄至105年10月19日止,僅清償結構工程部分。再者,裝修工程部分,依合約書第4、5條約定,係採實作實算,而合約書約定之100萬元僅為兩造對於工程之預估款,實際工程款應視實際施工而定,並依實際施作工項,乘以契約中所列單價作為計算方式。是上訴人未施作部分,並未向被上訴人請款,至於被上訴人另找其他師傅完成部分,豈有要求上訴人承擔之理。況且業主對被上訴人所列缺失,沒有一項係上訴人所施作的,怎可歸責於上訴人。上訴人請求部分僅係依照兩造所簽訂之霧峰整建工程-工程合約書約定,就已完工之工程按原訂單價結算而已,並未就已到場之材料或半成品向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拒絕給付,實有違誠信。
⒊綜上所述,上訴人就已完工之工程部分,均已於退場前完
成施作並於105年11月21日第二次請款,此部分亦經被上訴人於原審時自承在卷,足見上訴人就裝修工程部分所為請款,均有施作完成之事實,請求給付工程款,應屬有理由。
二、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部分:㈠於原審抗辯略以:兩造約定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總工程款為
100萬元,採總價承攬。因上訴人施工品質不良,逾期仍未完工,乃於105年11月30日退場,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工程款75萬元,並未積欠上訴人任何工程款等語置辯,請求駁回上訴人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上訴人於本院另補稱略以:
⒈上訴人施作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品質不佳,兩造於施工過
程即起爭執,嗣兩造同意解除契約並進行結算,兩造就上訴人已施作之部分已合意以75萬元計價,並經被上訴人給付完畢。其次,上訴人既就預定工程部分,有未施作完畢者,被上訴人豈有可能再追加工程項目交由上訴人施作。
再者,追加項目為何?如何計價?上訴人迄今均無法詳為說明,更遑論舉證,是上訴人主張因有追加工程部分,自得再向被上訴人請求27萬元工程款云云,顯無可採。
⒉本件兩造間系爭霧峰整建工程簽約確定之詳細金額為:
①原先建築工程金額65萬2000元。
②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六張(即標價清單)
所示裝修工程部分中有施工部分【指:⒉廁所牆面貼壁磚、⒋新作1/2B磚牆、⒌屋頂機械粉光、⒍水泥砂漿粉刷(1:2.1:3粉刷同價)等項目】之合計金額18萬5250元。
③被上訴人應支付總額為83萬7250元(即652000+185250=837250)。
④被上訴人已付金額為75萬元。
⑤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並沒有追加工程項目,化糞池係被上
訴人另外請水電挖的,都是水電自己鋪上去的。楣樑也沒有追加,沒有讓上訴人買什麼東西。且75萬元工程款給付予上訴人之後,被上訴人有請上訴人退場,因為裝修工程第1項有修改,因為有漏水,建築工程的樓梯也有打掉,因上訴人沒有依圖施工所以請上訴人退場,上訴人有施作的部分,被上訴人都已在75萬元裡面結清了。
⑥退步言之,縱兩造間沒有合意以75萬元作為結算,則被
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餘額亦為8萬7250元(即000000-000000=87250)。又本件上訴人依約應完成而未完成工程,由其他師傅代為完成部分為11萬4400元,加上頂樓多處積水未完成工程後續再請其他師傅完成部分36萬9250元,共48萬3650元,兩相抵銷後,則上訴人已無工程款可向被上訴人請求。
三、原審法院審理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固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契約之約定,以決定應否支付報酬,倘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後,經過相當時間未表示異議者,承攬人既經交付工作物,定作人即有支付報酬之義務。縱嗣後發見工作物有瑕疵,亦僅得於民法第498條所定法定期間內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而不得拒付報酬,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考。
㈡經查,兩造間確於105年8月26日簽訂霧峰整建工程之工程合
約書,且後附工程標單(總表)及標價清單,以及平面圖,並且在上開各項書面上均有兩造之公司章暨負責人印章之印文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兩造間就系爭整建工程之工程項目及金額,自應以合約書後附標價清單所載為準,合先敘明。其次,上開標價清單(即附表一)上:一、結構體工程之工程項目,僅樓梯部分尚未粉刷外,其餘部分均按標價清單所載施作完成,並就附表一所示二、裝修工程項目中「屋頂機械粉光」部分業已施作完成而一併於105年9月6日請款65萬1000元(即652000+0000-0000=651000,見附表二),換言之,兩造就附表二所示工程項項目、單價、數量及複價總金額65萬1000元均不爭執,並有上開標價清單(見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及105年9月6日工程請款單明細表(原審卷一第84頁)各1紙在卷可稽,應堪採信。
㈢至於上訴人就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泥作工程部分,另於105
年11月21日提出工程請款單明細表(見原審卷一第82頁,即附表三)其上記載工程項目分別為:「⒈砌磚、⒈1:3水泥粉刷、⒉浴廁、廚壁磚、⒊楣樑、⒋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置)」等項,且上訴人亦當庭自承:「(105年11月21日請款單明細表所列泥作工程:1.砌磚、1.1:3水泥粉刷、2.浴廁、廚壁磚、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置)等工項,分別對應上開標價清單所列2.廁所牆面貼壁磚、4.新作1/2B磚牆、5.屋頂機械粉光、6.水泥砂漿粉刷等工項之哪些項目?)對應標價清單的2.4.5.6.。請款單明細表列1.砌磚是指標價清單上的4.新作1/2B磚牆;請款單明細表列1.1:
3水泥粉刷是指標價清單上的6.水泥砂漿粉刷(1:2、1:3粉刷同價);請款單明細表列2.浴廁、廚壁磚是指標價清單上所列2.廁所牆面貼壁磚;而請款明細單表列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並沒有在標價清單上面的表列施工項目。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我都有做,門和窗戶上面都有楣樑,楣樑是為了門窗要砌磚上面需要做的,被上訴人沒有準備而叫我做的,化糞池是後來已經挖了化糞池,被上訴人叫我順便做的。」等語(見本院108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然就請款明細單表列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部分,既係屬追加工程部分,而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主張,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就附表三所示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部分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報酬,自乏憑據,殊難採信。
㈣另附表三所示「1.1:3水泥粉刷」工程項目,既係標價清單
(即附表一)上的「6.水泥砂漿粉刷(1:2、1:3粉刷同價)」工程項目,且單價記載皆為「450」,僅數量記載有差異,惟該工程項目之數量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實作數量表(見原審卷一第233、234頁)及現場施工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29~147頁),復經證人即泥作施工人員 簡平清 於原審到庭結證稱:我跟上訴人是實做實算…報表上的數量是我量給上訴人的沒有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頁),再參酌被上訴人於原審亦自承:…當時我們有說上訴人有做的,我們都可以給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頁反面),以及證人即業主 劉進斌 到庭結證稱:「(【提示原審卷一第129~147頁】是否你房子的施工照片?)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5頁),足見標價清單(即附表一)上的「6.水泥砂漿粉刷(1:2、1:3粉刷同價)」工程項目之數量,應以附表三所示數量「517.2」為正確,是該工程項目之複價金額即為23萬2740元(即450×517.2=232740);至於附表三所示「1.砌磚」、「2.浴廁、廚壁磚」工程項目,依序對應為附表一所示「4.新作1/2B磚牆」及「2.廁所牆面貼壁磚」工程項目,惟附表一、三分別所示上開工程項目之數量均不相同,單價亦不完全相同,且上訴人就單價及數量增加部分,未能舉證證明已取得被上訴人同意,是此兩部分工程項目之數量及金額,僅得以經兩造同意並簽章之附表一所示之數量及單價為準,換言之,附表三所示「1.砌磚」即附表一所示「4.新作1/2B磚牆」工程項目之金額為3萬4500元,附表三所示「2.浴廁、廚壁磚」即附表一所示「2.廁所牆面貼壁磚」工程項目之金額為5萬4000元,且此兩項工程項目之金額,被上訴人亦自承已依附表依所示內容給付;另附表一所示「5.屋頂機械粉光」工程項目,上訴人已於第一次請款時計算在內,已如前述,故上訴人依附表三所示可得請求之工程項目為「
1.砌磚、1.1:3水泥粉刷、2.浴廁、廚壁磚」3項,金額分別為3萬4500元、23萬2740元及5萬4000元,合計32萬1240元,再加上上訴人第一次請款金額65萬1000元,總計97萬2240元,扣減被上訴人已支付報酬75萬元後,尚餘22萬2240元。是上訴人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報酬22萬224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22萬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崇道
法官楊雅婷法官夏一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分附表一(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
┌────────────────────────────────────────────────┐│霧峰整建工程││得標清單│├──┬─────────┬────┬──┬──┬────┬─────┬─────────────┤│項次│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備註│├──┼─────────┼────┼──┼──┼────┼─────┼─────────────┤│壹│建築工程│││││││├──┼─────────┼────┼──┼──┼────┼─────┼─────────────┤│一│結構體工程│││││││├──┼─────────┼────┼──┼──┼────┼─────┼─────────────┤│1│4F樓地板面積蓋約││㎡│118│││28.5M×4.15M│├──┼─────────┼────┼──┼──┼────┼─────┼─────────────┤│2│普通模板含組立││式│1│320,000│320,000│4F樓板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牆│├──┼─────────┼────┼──┼──┼────┼─────┼─────────────┤│3│樓梯││隻│1│22,000│22,000│模15000+1:2水泥粉刷7000│├──┼─────────┼────┼──┼──┼────┼─────┼─────────────┤│4│鋼筋彎紮及加工││式│1│245,000│245,000│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牆及樓│││││││││梯│├──┼─────────┼────┼──┼──┼────┼─────┼─────────────┤│5│預拌混凝土│一律3000│式│1│65,000│65,000│含壓送車││││PSI││││││├──┼─────────┼────┼──┼──┼────┼─────┼─────────────┤││小計│││││652,000││├──┼─────────┼────┼──┼──┼────┼─────┼─────────────┤│二│裝修工程││││││v以下施作數量採實作實算│├──┼─────────┼────┼──┼──┼────┼─────┼─────────────┤│1│貼石英磚│地坪1:3│㎡│110│1,000│110,000│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打底貼40│││││(不含磁磚)││││×40cm││││││├──┼─────────┼────┼──┼──┼────┼─────┼─────────────┤│2│廁所牆面貼壁磚│1:32打底│㎡│60│900│54,000│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貼25×40│││││(不含磁磚)││││cm││││││├──┼─────────┼────┼──┼──┼────┼─────┼─────────────┤│3│止滑石英磚│地坪1:3│㎡│14│950│13,300│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打底貼25│││││不含磁磚)││││×25cm││││││├──┼─────────┼────┼──┼──┼────┼─────┼─────────────┤│4│新作1/2B磚牆││㎡│46│750│34,500│含水泥、砂、益膠泥、紅磚、│││││││││吊料│├──┼─────────┼────┼──┼──┼────┼─────┼─────────────┤│5│屋頂機械粉光││式│1│5,850│5,850│4F樓層板│├──┼─────────┼────┼──┼──┼────┼─────┼─────────────┤│6│水泥砂漿粉刷(1:2││㎡│215│450│96,750│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1:3粉刷同價)│││││││├──┼─────────┼────┼──┼──┼────┼─────┼─────────────┤│7│抿石││㎡│21│1,600│33,600│含水泥、砂、益膠泥、石材│││││││││(一般宜蘭石)、吊料│├──┼─────────┼────┼──┼──┼────┼─────┼─────────────┤││小計│││││348,000││├──┼─────────┼────┼──┼──┼────┼─────┼─────────────┤││總計概約│││││1,000,000││├──┼─────────┴────┴──┴──┴────┴─────┴─────────────┤││PS.1.稅外加│││2.含(衛浴廚)防水粉刷│└──┴─────────────────────────────────────────────┘附表二(原審卷一第84頁):
┌────┬───────────────────────────────────────┐│業主│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霧峰整建工程│├────┼────────────────────┬──────────────────┤│工程地點│臺中市○○區○○路○○○○○號│105年9月6日│├──┬─┴─────────┬──┬──┬────┼────┬─────────────┤│項次│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備註│├──┼───────────┼──┼──┼────┼────┼─────────────┤│壹│建築工程││││││├──┼───────────┼──┼──┼────┼────┼─────────────┤│一│結構體工程││││││├──┼───────────┼──┼──┼────┼────┼─────────────┤│1│普通模板含組立│式│1│320,000│320,000│4F樓板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牆│├──┼───────────┼──┼──┼────┼────┼─────────────┤│2│樓梯│隻│1│22,000│22,000│模15000+1:2水泥粉刷7000│├──┼───────────┼──┼──┼────┼────┼─────────────┤│3│鋼筋彎紮及加工│式│1│245,000│245,000│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牆及樓││││││││梯│├──┼───────────┼──┼──┼────┼────┼─────────────┤│4│預拌混凝土│式│1│65,000│65,000│含壓送車│├──┼───────────┼──┼──┼────┼────┼─────────────┤│5│屋頂機械粉光│式│1│6,000│6,000││├──┼───────────┼──┼──┼────┼────┼─────────────┤││小計││││658,000││├──┼───────────┼──┼──┼────┼────┼─────────────┤│*│扣除1:2水泥粉刷7000│隻│1│7,000│7,000││├──┼───────────┼──┼──┼────┼────┼─────────────┤││總計││││651,000││├──┼───────────┼──┼──┼────┼────┼─────────────┤│*│扣除預付款3/2│式│1│200,000│200,000││├──┼───────────┼──┼──┼────┼────┼─────────────┤││││││││├──┼───────────┼──┼──┼────┼────┼─────────────┤││本期應負金額││││451,000││├──┼───────────┼──┼──┼────┼────┼─────────────┤││總計:新臺幣││││451,000││├──┼───────────┴──┴──┴────┴────┴─────────────┤││PS.稅外加│└──┴─────────────────────────────────────────┘附表三(原審卷一第82頁):
┌────┬───────────────────────────────────────┐│業主│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霧峰整建工程│├────┼─────────────────────┬─────────────────┤│工程地點│臺中市○○區○○路○○○○○號│105年11月21日│├──┬─┴─────────┬──┬───┬────┼──────┬──────────┤│項次│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備註│├──┼───────────┼──┼───┼────┼──────┼──────────┤│#│泥作工程││││││├──┼───────────┼──┼───┼────┼──────┼──────────┤│1│砌磚│㎡│72│780│56,074.2││├──┼───────────┼──┼───┼────┼──────┼──────────┤│1│1:3水泥粉刷│㎡│517.2│450│232,740(232││││││││,734.195應係││││││││誤載)││├──┼───────────┼──┼───┼────┼──────┼──────────┤│2│浴廁、廚壁磚│㎡│81│900│72,900││├──┼───────────┼──┼───┼────┼──────┼──────────┤│3│楣樑│隻│6│100│600││├──┼───────────┼──┼───┼────┼──────┼──────────┤│4│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式│1│3,500│3,500││││置)││││││├──┼───────────┼──┼───┼────┼──────┼──────────┤│5││式│││0││├──┼───────────┼──┼───┼────┼──────┼──────────┤││小計││││365,808.395││├──┼───────────┼──┼───┼────┼──────┼──────────┤│*│││││││├──┼───────────┼──┼───┼────┼──────┼──────────┤││前期應付金額│││1,000│││├──┼───────────┼──┼───┼────┼──────┼──────────┤│*│扣除預付款│││100,000│││├──┼───────────┼──┼───┼────┼──────┼──────────┤││預付款餘額│││66,808│││├──┼───────────┼──┼───┼────┼──────┼──────────┤││本期應負金額│││33,192│││├──┼───────────┼──┼───┼────┼──────┼──────────┤││總計:新臺幣││││300,000││├──┼───────────┴──┴───┴────┴──────┴──────────┤││PS.稅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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