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告 羅又元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詩禮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