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出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告 曾如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學舜 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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