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友翔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