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朱曉芳 被告 林顯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86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朱曉芳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顯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是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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