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王源林 被告 簡應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原證4所示編號A、B部分之地上物(面積合計約66平方公尺)拆除及清除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6㎡×公告土地現值200元/㎡=1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