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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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鈺翔 (原名: 曾貫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債權讓與明細為何?(依貴公司110年7月7日提出帳務明細,轉催收本金為137,987,利息4,022,與貴公司請求之金額不符,請確認債權讓與明細為何?)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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