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九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一六0二三四─四│││肆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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