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呂維明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 律師被告 吳開興 兼上一人 吳慶輝 訴訟代理人被告 吳哲雄
吳秀梅 呂佳雯 呂行 呂若榆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家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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