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90號上訴人 陳姿姍 被上訴人 蔣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婚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坤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