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62號

原告 劉浿怩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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