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號
上訴人 程國峰
送達代收人 林郡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崇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萬元,備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76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0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