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鴻鑫 債務人 楊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