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林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楊哲軒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