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351號

原告 翁基鴻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滿

被告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被告 陳木

訴訟代理人陳美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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