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 黃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餘泉 (原名 吳禎祐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9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4日以10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訴訟救助卷宗可稽。依首揭規定,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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