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21號上訴人 林信進
林信志 林信介 林容安 林明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上訴人 林信榮
林鈺倫 林宥辰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治娟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被上訴人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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