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林惠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勝 等二人間請求分擔賠償費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勝等二人間請求分擔賠償費用事件,聲
請人未明確載明全體相對人,且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
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進行調解,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
全體相對人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並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
?另陳報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
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
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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