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0000000.兼法定代理己○○人債務人甲0000000.兼法定代理庚○○人債務人戊○○債務人海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煌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一、㈠債務人煌佳企業有限公司、庚○○、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甲0000000(PRIVATE)LTD.、庚○○、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乙000
0000000000000000000庚○○、己○○、戊○○、海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等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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