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 王永美 即冠億五金商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永美即冠億五金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永美即冠億五金商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