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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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洪杏芳 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 律師
匡伯騰 律師被告 洪義和
洪銓鴻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 律師被告 洪照鈞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7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該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起訴後雖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528元,惟本件審理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洪游桂珠 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交易價額為135,299,243元,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核其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3,824,811元(計算式:135,299,243元×1/4=33,824,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9,70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22,528元後,應補繳納之裁判費為187,176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詩雅※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游桂珠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財產項目價值/金額(新臺幣、單位元)分割方法1玉山銀行南勢角分行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28,896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2玉山銀行外匯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76,775元同上。3板信銀行興南分行活儲00000000000000號存款252,161元同上。4中和地區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號存款2,603,527元同上。5玉山銀行雙和分行保管箱61,800元同上。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8股3,716元同上。7龍巖建設真龍殿個人塔位12筆720,000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每人各取得3筆。8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1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新北地方法院110存字第1588號提存物)9,322,848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9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1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清償債務人債務後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18,000,000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被告 洪餘鴻 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10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2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1563號提存物)15,818,477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11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2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地及車位清償債務人債務後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9,185,920元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12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7448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178號提存物)14,222,674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13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7448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清償債務人債務後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9,207,527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14新北地方法院10年度司執字第155773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12,634,057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15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9,730元同上。16遠雄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號保價金124,158元同上。17遠雄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號保價金616,485元同上。18遠雄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號保價金246,594元同上。19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00號165,833元同上。20富邦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0號193,289元同上。21被繼承人對被告洪銓鴻之借款債權41,804,776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總計135,299,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