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3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8年度拍字第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里鄉○○○段││1679│建││6│80│全部│乙○○○所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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