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66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7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