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7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南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0一六、一七五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因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上訴人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收受原審判決後於同年月十八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依法補呈」,應認為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九年上易字第七五九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由其父簽收),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正,依據前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符法定上訴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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