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SANG(中文名:阮文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SANG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NGUYENVANSANG所為,係犯刑法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雖為前男女朋
友,然也不得隨意進入告訴人居處,詎其竟無故侵入告訴人之租屋處,侵害告訴人與同住家人之居住安寧,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罪;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住宅之期間長短、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為外籍移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008號被告NGUYENVANSANG(越南)
男27歲(民國84【西元1995】
年10月1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SANG(中文名:阮文亮,下稱阮文亮)與 蔡明芳 前係男女朋友,阮文亮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7日1時許,前往蔡明芳位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2室居所,未獲蔡明芳之同意,即擅自攀爬圍牆至該居所,並徒手將窗戶推開侵入其內。
二、案經蔡明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文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明芳、證人郭○康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檢察官陳羿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意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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