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175號原告 凃仁信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 蔡樹榮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告 鄔康邁 訴訟代理人 賴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鑑定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就車輛受損之維修費用項目有部分未分列工資、零件,有部分漏未鑑定,須請其補充鑑定,另有部分疑義須請其補充說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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