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蔡文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宜汛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6,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9,90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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