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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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有
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郭貞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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