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清木 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陳清木已無訴訟能力,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