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 莊夢儀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0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陳○○、陳○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上字第309號),應補繳二審訴之追加裁判費用,惟伊係外籍新娘,甫於今年取得我國國籍,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或存款,實無力再繳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籍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在訴訟中陳稱於來臺時為家庭主婦,無工作收入,嗣於民國100年5月2日因車禍事故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側枕骨骨折等傷害,且傷後仍因患有器質性腦症侯群,經鑑定勞動能力下降80%,有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103年7月31日北總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566號卷第7頁、第8頁;本院102年度上字第309號卷第126至128頁、第139頁),聲請人主張其傷後顯無法賺取工作收入,並無資力,即非全然無據。雖聲請人曾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516元,惟查係其配偶 黃子城 曾共同向相對人起訴請求賠償,上訴時由黃子城所繳付,但黃子城嗣在審理中撤回訴訟,已無再行繳付之義務,業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102年度上字第309號卷宗可資參佐。聲請人於本院擴張請求金額後,應補繳之裁判費達35,194元,顯超過其能力。復核其訴訟之提起,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