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海彬輔佐人林銘珠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海彬自十餘年前起,即出租址設臺中市○○區○○○巷00號之房屋予 張俊吉 ,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於104年間,被告同意降為4,000元),張俊吉之子即告訴人 張晏誠 亦共同居住在上址房屋內。嗣於104年7月中旬,張俊吉搬到告訴人另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住處居住,復於10
4年7月底,張俊吉因經濟狀況不佳,向被告商談之後將不續租,但可否將其物品先放在屋內,而不收取2個月(即10
4年8月、9月)之房租等情,被告亦應允之。㈠詎於104年9月上旬某日,被告明知其同意告訴人一家人可居住到同年9月底之情形下,因欲將該房屋再出租給不知情之 王美華 ,竟基於侵入住宅、毀損之犯意,於104年9月13日,未經告訴人或其他居住權人之同意,帶同王美華進入上開屋內查看屋況,並利用王美華誤以為原房客已搬走、詢問如何處理現場物品之情形下,同意王美華將告訴人所有之櫃子、桌子、冰箱、電視、衣櫥、鐵製書架等家具及不詳數量之衣服、生活雜物等物品丟棄於屋外或清運至不詳處所,致生損害於告訴人。㈡於104年10月14日某時,告訴人委託搬家公司前往上址住處內清運物品時,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告訴人委託之搬家師傅 賴進義賴正峰 等特定多數人在場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幹你娘」一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54條毀棄損壞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晏誠告訴被告林海彬侵入住宅、公然侮辱、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第
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05年
5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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