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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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捷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豐山 代理人 羅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3號編號發票人/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捷傑有限公司∕蕭豐山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民國111年11月30日新臺幣1萬7,50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