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3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平 相對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6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億10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13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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