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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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泓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泓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皓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2,492元本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 洪聖淵 應給付原告3,352,488元本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32,4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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